武职院〔2016〕2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管理,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学校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对学校的专业建设与发展、科学研究计划、科学(与教学)研究成果、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审议和评议。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由19-25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热爱并熟悉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为本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能认真履行委员的义务。
(五)系学校在编在岗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第七条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四分之三。每届校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二个月前,应完成校学术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换届,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建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根据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聘任校外知名学者、行业专家5-6人作为校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顾问委员的权利、义务与校学术委员基本相同,但主要是做好咨询与指导工作。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各二级学院可设立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各分学术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秘书1名,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从事本院的相关工作,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二级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产生,任期同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其当然的委员。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一条在每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对部分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委员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建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的。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主要用于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各类评审鉴定费用和顾问委员专家咨询费。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专业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政策与措施;审议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规划方案;审议校科研平台建设规划,进行校科研机构设立的论证;审议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评价、审定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与学术价值,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教科研项目及其奖励等。
(三)学风维护。依据《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受理并裁定学术争议。
(四)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五)制定和修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专业建设与发展战略、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规划方案。
(二)负责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评价工作。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四)负责本单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会议召开前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校学术委员发出书面通知和有关材料,校学术委员要认真阅读,做好与会准备并按时到会。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须提前向秘书处请假。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以集体讨论、民主协商为议事原则。评议、评审有关学术问题时,可根据需要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议题涉及委员回避制度。当会议议题涉及到会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回避,且不得对其他委员施加影响。会议议定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形成会议纪要发各委员,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时,会议决议有效,表决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校学术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跨学科的讨论、审议工作;开展某项活动时,也可组成专门的评委会或鉴定小组等临时性组织。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对校学术委员会所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情况,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执行校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决议、意见。
(二)认真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给的任务。
(三)遵守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顾问委员的资格
(一)为人正直,治学严谨,能够把握我校某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
(二)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掌握所在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前沿状况,有丰富的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在国内外本学术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为本省支柱产业(行业)的领军人物,或本专业相关的全国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
(三)关心高等职业院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和指导学院工作的热情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推荐程序
(一)二级学院根据需要填写拟聘请的顾问委员基本情况表,并签署意见,送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二)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将初审结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
(三)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者由学校聘任。
第二十七条职责
(一)为学校的学术建设、专业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与指导。
(二)参与学校重大科研项目、专业建设项目的评议与咨询。
(三)整合和利用资源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帮助和指导。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方为有效。修改本章程须由校长提议,修改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发布。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