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复查内容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因伤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延迟等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到校学习的,可以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 新生复查中发现有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费用自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离校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应征入伍的,应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供《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役后2年内凭《保留入学通知书》、高校录取通知书及退役证办理入学手续,过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暂缓注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日期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同时不再享有在校生的各项权利,包括停止其选课、考试、论文答辩等教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2-6年。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未注册学生不能参加考试和办理缓考。同时学生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的,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且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的,应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无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但不交考核试卷的,课程考核成绩均以零分记;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五条 在同一个学期超过3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当事人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并通报家长。
第十六条经学校批准在境内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换生),学习交流期间所取得的课程成绩,须经所在学院核实及教务处确认;经学校批准在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换生),学习交流期间所取得的课程成绩,须经所在学院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核实确认。
经确认的成绩可直接计入成绩档案,免修交流学习期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及体育基础理论知识等情况综合评定。对于身体不适合进行体育专项课的,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由体育工作部安排体育保健课。
第三章 缓考、免修、补考、重修
第十八条因特殊原因(生病、家庭重大变故等)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缓考。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某门课程已熟练掌握,可向课程所属学院提出免修申请,考核合格后可免修该课程,成绩按免修标注。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1门,但思政课不得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英才计划、创新创业等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可申请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免修资格,其学分折算及认定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通识课、拓展课不合格和办理缓考的,可申请补考一次或重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一)属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
(三)专业课(含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不合格的;
(四)体育课(含体育保健课)不合格的;
(五)补考不合格的;
(六)休学超过一学期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军训的。
第二十二条 凡补考、重修的课程,学生应向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重修不合格的,只允许再次申请重修1次。学生补考、重修成绩一律如实记载和标注。
第二十三条学院不组织应届毕业生在校最后一学期的课程(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习报告等)重修,成绩
合格的,一律按结业离校。
第四章 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申请条件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转入专业学习的;
(二)在拟转入的专业领域取得创新创业突出成绩、确有相关特殊才能的;
(三)以保留入学资格方式参军入伍且愿意退役后继续学习的;
(四)在校期间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
(五)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要求
(一)原则上只能在入学第一学期结束前2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三)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以高职单独招生、技能高考、中外合作办学、五年一贯制、“3+2”分段等招生形式录取的;
(2)国家有明确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可在所在学院领取或学校相关网站上下载《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考核表》;
(二)学院审核。跨学院转专业的,先由转出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由转入学院组织审核与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转入学院签署意见后,将学生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学院内部转专业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三)学校审批。教务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转专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教务处主页上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教务处将通知新专业所属学院领取审批后的相关材料,并由新专业所属学院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应达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已经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经转入学院认定后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五章 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未在本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前一年和已有一次及以上转学记录的;
(三)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单独考试招生、技能高考、五年一贯制、3+2分段制等特殊类型录取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六)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七)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一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受理、办理转学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寒暑假前两周。
第六章 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六个教学周以上的;
(二)因出国留学、就业、创业、参军等特殊原因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时间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个学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一)凡休学一学期的,复学后根据具体情况可跟原班级或下一年级学习;
(二)凡休学一学年的,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四)属于疾病、留学、创业休学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放宽休学年限,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五)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学生,学校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有关事宜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复学
第三十六条 休学期满,须在新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相关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八条 已获批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九条 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四十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后可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八章 留级、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留级:
经补考、重修后累计5门课程不合格的;
因特殊原因且学生主动申请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经补考、重修后累计5门以上课程不合格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的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符合休学条件但拒不休学的;
(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自动退学则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退学审批表》,并按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其他事宜:
(一)因特殊情况办理退学的,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证明;
(三)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办理户籍等相关事宜;
(四)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离校。已办理贷款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第四十五条对开除学籍的则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开除学籍以及符合第四十二条情况的学生,应事先由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教务处将审查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决定。
若学生本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请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视为同意决定。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标准,可向学校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由教务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结业离校后两年内,每年4月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不合格课程考核申请,由学院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且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