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公共管理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期限如下:
(一)警告,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为六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四)留校察看,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较轻的;
(二)初次违纪且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讨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因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四)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其他学校认为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谩骂、侮辱、诽谤或打击报复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四)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
(五)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九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条 在处分期内,学生不具备评奖、评先、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免于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存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党的民族政策,破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影响民族团结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在校内外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策划、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参与或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非法组织、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管制刀具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一)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伤害他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但尚未触犯法律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对引发打架事件者,未动手但导致冲突发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引发严重后果或蓄意策划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名激化矛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策划、邀约、怂恿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未得以实施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得以实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过失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但尚未触犯法律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冒领、隐匿、毁弃他人通知单据、包裹等私人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语言、短信、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通过用信件、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其他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应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盗窃提供信息、作案工具、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不当占有他人遗失物品、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恶意挪动、损坏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其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侵犯公私财产的其他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习、学术、考试纪律的行为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一定学时数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到校者,按旷课论处(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6学时计算)。
(二)在考试中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协助他人作弊、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扰乱考场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学科竞赛作品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1.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晚归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擅自留宿他人或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私拉电线、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等明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私拉电线、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等明火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宿舍楼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吸烟导致火灾险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在宿舍饲养或容留动物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他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酗酒、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或投掷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驾驶机动车在校内道路行驶,危害校园安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电动车管理相关规定,危害校园安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做出承诺,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观看、制作、复制、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传播、出售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卖淫、嫖娼的,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用麻将、扑克、网络游戏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或非法信息,发表不当言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登录非法网站以及其他违反有关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十八条 开展调查取证。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或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及时收集学生违纪证据,并整理有关材料。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听证会记录材料;
(三)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第十九条 形成拟处分意见。对事实清楚或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作出拟给予处分意见。
第二十条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分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陈述和申辩之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和笔录原件(拟受处分学生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学生违纪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一条 作出处分决定书。学生工作处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当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出具处分决定书。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应载明违纪行为的简单经过、处分的依据和学生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处分决定作出之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第二十三条 处分材料的归档和管理。处分决定书及相关原始材料一律交学校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将有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的申诉按照《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处分期满后,经学生书面申请、学院审查、学校审核,及时予以解除处分。
第五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记录备案)。同时学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认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分期满,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在处分期内,学生若未改正错误,可适当延长处分期限;学生若在处分期内再次违反学校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做加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相关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武职校[2017]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