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合法劳动获得报酬,用于改善学习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宗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原则,在确保教学秩序前提下有序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学生个人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的学生管理按“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用工部门应安排专人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工作,涵盖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以及过程监督。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而设立的岗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必要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原则上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月不超过160小时。
第九条 岗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含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勤工助学用工部门职责:
(一)开展思政教育,培养劳动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在日常管理中切实关心关爱学生;
(二)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尊重学生民族风俗习惯。
(三)组织岗前培训,保障劳动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五)负责考勤考核,严禁虚报冒领勤工酬金。
第四章 酬金标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8元/小时。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按实际工作时长计算,总金额不超过720元;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酬金按实际工作时长计算,总金额不超过2880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遵规守纪无违纪记录;
(二)学习态度端正,具备学业生活平衡能力;
(三)生活勤俭,无奢侈消费行为及不良生活嗜好;
(四)身心健康,道德品质优良,具备岗位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工作流程:
(一)岗位设置
用工部门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表》,报学校审批。
(二)岗位发布
学校审批通过后,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获批的勤工助学岗位信息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公告栏、学生工作群等多种渠道进行发布。
(三)学生申请
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自愿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交至学院审核。
(四)应聘上岗
学生持学院审核后的申请表至用工部门,参与面试。根据面试情况,用工部门确定录用学生名单交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通知被录用学生。
(五)酬金发放
用工部门每月25日前提交《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报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财务处完成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武职校〔202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