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大学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2025修订)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5-10-29浏览次数:10

武汉职业技术大学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五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专科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征兵干事等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的工作组,负责具体事宜。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含直招军士)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

应征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在线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 I》),经入伍地县级征兵办盖章确认、学校财务处盖章后,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至辅导员处。《申请表 I》中选择“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须同时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还款计划书》。

(二)审核复核

学院对学生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

经学校复核、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资金发放至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学费减免办理程序如下:

本政策适用对象分为两类:

1.退役复学,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生;

2.退役入学,指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

(一)学生申请

退役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在线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按申请类别履行手续后,提交至辅导员(班主任)处。

1.退役复学学生《申请表Ⅱ》由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学校财务处盖章确认,另需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复学审批表(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可提供入学通知单)。

2.退役入学学生《申请表Ⅱ》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学校财务处盖章确认,另需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

(二)审核复核

经学校复核、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实施学费减免。

第十三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 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五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

退役学生到学校报到并就读后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类)申请审批表》,提交退役证复印件和复学审批表(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可提供入学通知单)。

(二)审核复核

学院对学生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

经学校复核、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将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类)发放至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配合原就读高校收回。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学院要做好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申报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武职校〔2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