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与流程依据《武汉职业技术大学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纾困助学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原则上将助学金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评审发放: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48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37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600元。资助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以当年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名额为准。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不占用上级下拨的分配名额,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参评学年休学、保留学籍的;
(三)参评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担任成员,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评议工作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并通过民主推荐产生。其中,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担任成员。小组成立后,须将成员名单在班级内公示。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对外公开申请人家庭信息,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学年评审制,评审流程包括个人申请、班级初评、学院复审、学校复核四个环节。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需向所在班级提交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初评
班级评议工作小组共同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后确定拟推荐名单,在班级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提交至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三)学院复审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拟推荐名单进行综合评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学校。
(四)学校复核
学校审核学院推荐材料,形成初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发放前,各学院应复核受助学生资格。受助学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须及时调整:
(一)学籍状态发生变更(包括保留学籍、休学、退学、入伍等情形)的,暂停或取消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调整的,据实发放;
(三)受校级纪律处分且未撤销的,取消发放。
第十四条 在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定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涉事学生当年获助资格,且下一学年不得参评,追缴已发助学金,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武职校〔202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