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大学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学习观和成才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培养道德品质优良、职业技能过硬、综合素质一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单项奖学金分为厚德奖、笃学奖、求实奖、拓新奖,用于奖励在道德实践、专业学习、科技创新以及文体艺术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和基本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的学生。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
2.爱校荣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学校文明创建和各项集体活动;
3.诚实守信,无考试舞弊、恶意拖欠学费及住宿费等行为;
4.学习勤奋,无补考、重修和无故缺考。毕业年级学生申请须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学计划另有安排的除外);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身活动,身心素质良好,体育成绩达标;
6.遵纪守法、文明上网、严于自律,参评年度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类别与评选条件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之外,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还应满足下列具体条件:
(一)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及其排名评定,评选原则上控制在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30‰以内,具体评定比例如下:
一等奖控制在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
二等奖控制在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
三等奖控制在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评选原则上控制在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
1.厚德奖。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助人互助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学校书面表彰或经学校及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者。
2.笃学奖。学年学习成绩在本班级排位比上一学期提升10个位次(含10个)以上,或非英语专业学生达到CET六级合格线,或取得所学专业相对应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年学习成绩排列在本班级的前10%但未获得学业奖学金者。
3.求实奖。在社团活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学校书面表彰或经学校及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者。
4.拓新奖。全国性科技、体育、文艺竞赛与成果评选的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全省性科技、体育、文艺竞赛与成果评选的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评优表彰的优胜者,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其它突出贡献、受到学校公开表彰或经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者。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金额、发放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发放一次。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单项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元;毕业学年的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按上述标准的50%发放。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评定细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施行。
二级学院应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具体工作。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班级相应成立考评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与团支部成员、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和评定流程
(一)评定时间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采取本学年评上一学年的办法。非毕业学年的评选工作在9月进行,毕业学年的评选工作在3月进行,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不再参评。
(二)评定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初评。班级考评小组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及条件核查申请人材料,进行初评并在全班公布,评定结果由申请人之外的学生代表和辅导员(班主任)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二级学院。
3.学院评审。二级学院汇总申请材料并进行评审,同时在二级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
4.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组织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审批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报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奖学金。
第八条 同时具备多项奖学金参评条件的学生,可经评审后授予相应荣誉证书,但奖学金不重复发放,按最高项发放。
第九条在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和评定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涉事学生当年获奖资格,且下一学年不得参评,追缴已发奖学金和证书,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武职校〔2023〕3号)同时废止。
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
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确定。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全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各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且各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的,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申报期间受到处分且尚未解除者不具备参评资格。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担任成员,负责评审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评议工作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并通过民主推荐产生。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担任成员。小组成立后,须将成员名单在班级内公示。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学年评审制,评审流程包括个人申请、班级初评、学院复审、学校复核四个环节。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申请,须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参评年度获奖证书复印件。
班级初评
班级评议工作小组共同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后确定拟推荐名单,在班级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提交至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学院复审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拟推荐名单进行综合评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学校。
(四)学校复核
学校审核学院推荐材料,形成初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国家奖学金申请和评定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涉事学生当年评奖资格,且不得参评下一学年评奖,追缴已发证书和奖学金,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武职校〔2023〕3号)同时废止。
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六条 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较突出表现,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30%(含),且各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六)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申报期间受到处分且尚未解除者不具备参评资格。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担任成员,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评议工作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并通过民主推荐产生。其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担任成员。小组成立后,须将成员名单在班级内公示。
第十条 评审工作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对外公开申请人家庭信息,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学年评审制,评审流程包括个人申请、班级初评、学院复审、学校复核四个环节。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申请,须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参评年度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班级初评
班级评议工作小组共同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后确定拟推荐名单,在班级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提交至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三)学院复审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拟推荐名单进行综合评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学校。
(四)学校复核
学校审核学院推荐材料,形成初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定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涉事学生当年评奖资格,且不得参评下一学年评奖,追缴已发证书和奖学金,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武职校〔202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