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全员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5-01-22浏览次数:10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全员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压实责任、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培训、管理服务、实验实训实践实习、校园交通、消防管理、网络运维、生产经营、医疗卫生、饮食服务、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后勤服务、水电气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及特种设备使用维护等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特别是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全过程管理、闭环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工作体系、过程考核和奖惩制度,加强对全校各单位安全工作的督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党委保卫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定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监管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按“一岗双责”原则,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履行相应领导责任。

 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责,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校内各单位内设室、办(中心)对开展业务所涉及的安全工作履行直接责任,全体师生员工履行岗位和个人直接责任。

第七条  负有安全工作监管责任的职能部门,除履行主体责任外,还应对其开展业务活动中所涉及的安全事项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章  职责内容

第八条  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布置和实施安全工作;

2.将安全工作责任纳入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

3.领导学校安全稳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工作突出问题,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4.加强校园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为安全工作提供组织及财力、物力等资源保障。

第九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协助党委书记、校长实施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日常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监管领导责任。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

2.负责审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

3.监督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督促指导安全隐患整改;

4.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

5.负责指导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组织开展安全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7.根据需要筹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定期召集安全工作会议。

第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和分管单位内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职责分工,将安全工作与所负责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布置、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2.贯彻执行安全工作要求,健全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把安全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分管部门、指导联系单位开展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4.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

5.视情况约谈安全事故多发、安全风险突出、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负责人;

6.将领导、指导、推动安全工作的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第十一条  涉及多个分管领导业务交叉及审批事项,或学校未明确具体分管领导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审批的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将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相应工作组织,完善管理制度,逐级逐人落实责任,严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或引发安全事故(件);

2.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稳定工作形势,明确工作任务,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记录、有考核;

3.及时宣传安全工作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并抓好贯彻落实;

4.对管理范围内的师生员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组织排查影响安全稳定的各类隐患、矛盾和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化解;

6.定期检查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本单位所属区域内设施(备)的安全管理;

7.在本单位各场所、各危险点均应明确并公示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报告工作,健全台账制度;

8.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故);

9.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报报送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10.对本单位内各室、办(中心)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11.认真落实上级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安全稳定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部及所分管的业务工作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日常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监管领导责任;

3.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如未明确责任,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员制度。每个单位应至少设置1名安全员。安全员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技术;对本单位或本场所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反映本单位或本场所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3.经常开展本单位或本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发现有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或其他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4.督促本单位或本场所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确保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对于特种设备、危险设施落实安全负责人,保证特种设备的按时年检;

6.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章违规现象且不整改的行为,对安全工作不力的情况,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或直接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职责是:

1.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2.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3.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仪器设备、设施;

4.结合岗位实际,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事故预案程序处理,做好记录、保护现场;

5.加强自我保护,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有义务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6.负责对所带学生的实验和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7.所有工作人员在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8.辅导员对所负责班级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具体责任;

9.任课教师对课堂教学、实验实训、实践实习及所涉及的应急疏散等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除履行本部门主体责任外,还应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1.涉及全校性的安全稳定事件及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监管;

2.涉及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安全稳定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牵头监管;

3.涉及学生教育与管理方面的安全稳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牵头监管;

4.涉及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工程技术中心)牵头监管;

5.外籍教师、留学生等涉外安全工作,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学院、港澳台办公室)牵头监管;

6.涉及学校国有资产、重要仪器设备等安全工作,由校产管理处牵头监管;

7.涉及消防、交通、治安等安全工作,由保卫处(党委保卫部)牵头监管;

8.涉及食品卫生、水、电、气运行及校园基础设施等安全工作,由后勤保障处牵头监管;

9.涉及校内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安全工作,由校园建设处牵头监管;

10.涉及校园网络运行的安全工作由信息化(网络安全)办公室牵头监管;

11.其他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明确监管单位。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责任部门的监管职责如下:

1.保卫处(党委保卫部)。保障校园政治稳定,负责对全校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负责监督、检查、维护学校的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负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及其灾害事故的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并督促检查承办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呈报学校安全工作的报告;组织、协调、配合全校性安全大检查;及时转达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报告、信息等;

2.学校办公室。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指示精神,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呈报学校安全工作报告、信息等,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把关对外合作、合同签订,统筹处理对外法律纠纷,协调处理各类突发、紧急事件;负责全校保密安全及各保密场所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节假日、各类大型活动、对外联络的应急值守、统筹管理工作;做好信访接待、突发性事件的协调统筹工作;

3.党委组织部。将安全工作纳入干部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体系;教育干部自觉遵守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把单位安全工作纳入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

4.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网上舆情监控及处置工作;负责各类讲座、论坛等的意识形态管控工作;负责监管并将校报、校刊、校园网、校园微信、微博、宣传橱窗等作为安全工作的有效宣传阵地;

5.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大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实施办法,增强学生安全意识、纪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做好大学生思想动态研判;指导督促检查各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情况;负责“一站式”学生社区的安全管理;

6.工会。关心教职工工作的安全保障;参与调解学校内部职工之间的矛盾、教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7.团委。履行学生社团的主要管理职能,指导教师是学生社团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中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8.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职工培训计划,做好教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参加教职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9.教务处(工程技术中心)。负责学生课堂教学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学生校内外实习实训安全监督管理。

10.信息化(网络安全)办公室。建立健全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

11.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学院、港澳台办公室)。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交流等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学校师生出国访问、学习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安全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财务处。负责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确保安全工作、安全技术改造所必需的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监督专款专用;负责学校处理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负责学校资金财务安全,指导、监督各部门落实财务、金融安全措施;

13.校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校园资产安全管理,负责学校各类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做好危旧房的普查管理和整修,确保住房安全;

14.校园建设处。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安全证书,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项安全措施,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责任;

15.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饮食、校内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负责学校水、电、气等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学生公寓等场所的安全管理;落实后勤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配合做好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后勤保障;负责医院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学校公共卫生监管、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卫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6.体育美育工作部。落实教育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负责定期检查体育设施与场地安全的安全隐患,出现问题积极上报处理;

17.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履行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再监督;对学校重大活动、重大事务的安全保障工作进行再监督。

第十八条  其他未列单位(含学院)的安全工作职责比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发生机构调整的,其安全工作职责随调整后的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依法依规全面履行职责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情节较重的,按事故性质、情节轻重、职责要求、采取的处置与补救措施等,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由领导小组负责启动;

(二)因失职、渎职或工作严重失误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件(故),由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