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大学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与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学校科学研究事业,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教职员工(以下简称“教师”)和各类学生,及以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一)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及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二)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所使用的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提倡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转引),如确有必要转引,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四)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
(五)在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工作、学习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完成单位应署名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院同意;
(六)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作品已经有第一种文字或第一次发表后,如需要用第二种文字或第二次发表必须征得原载体的同意并注明。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七)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八)在科技研究中,要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九)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十)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项目负责人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和相关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工作进展、结题报告等材料。
2.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研项目被项目主管单位列入无申请终止结题项目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专项工作考核验收或者逾期超过2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等。
3.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2.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
3.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研项目或其他科研专项;
4.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伪造虚假横向科研项目,伪造或夸大科研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
5.违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6.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
7.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8.在科研项目合作中,经审查认定,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提交约定的成果或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第六条 惩戒措施。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科研诚信的教师,学校给予以下惩处:
(一)经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在人事任用和职务晋升中,实行一票否决,并追回、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行为或成果取得的一切利益、荣誉和资格;同时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学术活动以及取消已申请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经认定,有科研失信行为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2.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3.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4.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5.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七条 处理程序。
1.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机构设在科技处)负责查处有关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组成调查组对受理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学校做出相应处理。
2.对核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纪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学校纪委。
第八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决定对当事人处理结果。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与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武职校〔2022〕4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