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本科层次学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接受职业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设计(创作)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能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并努力创新技能文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良好的人文素养、科学素养、数字素养、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一定的国际视野,掌握较为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
(三)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与改造、工艺设计、技术实践能力,能够从事科技成果、实验成果转化,能够生产加工中高端产品、提供中高端服务、解决较复杂问题、进行较复杂操作,以及其他符合高端技能人才的专业实践工作等方面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较强的就业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
第五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审定,获得B+省部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的,或发明专利、核心期刊论文等其它突出能力水平的成果奖励(须有相关证书等证明文件),等同于第四条所列的“授予学士学位能力水平要求”。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或者撤销学士学位:
(一)毕业设计(创作)等实践成果或者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三)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的。
(四)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者。
第七条补授学士学位条件:
(一)因学分原因未取得学位的,从结业之日起2年内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按照规定修满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后,按学位授予流程补授学位。
(二)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不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处分期满,本人提出申请,按学位授予流程补授学位。
(三)经校学位委审定认为应予补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审批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学位委”)提出学位申请。
(二)分学位委按授予条件逐一审核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填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具备学士学位资格学生名单》,由分学位委主席签字盖章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
(三)学位办对提交的材料组织抽查复核并汇总,形成学校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名单及原因,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最后将全部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审定。
(四)校学位委召开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议,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学位办根据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决定,在学位授予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将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以书面或公告方式等有效方式告知学位申请人。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位办向获得学士学位者颁发由校学位委主席签发的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公示期有异议的处理见第四章。
第九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一般于每年6月份进行,补授学士学位工作一般于每年12月份进行,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四章 异议复核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分学位委书面申请复核。分学位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学位办经分学位委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校学位委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经查实存在入学资格造假、在校期间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其成果用于申请学位)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等情形,所在分学位委组织调查核实,并告知当事人拟撤销学位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报校学位委后,由校学位委审议并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予以公告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或宣布学位证书无效,并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委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级本科学生开始试行。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委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