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已办理学籍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同意,不得私自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个人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八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九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600元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参照校内固定岗位每小时酬金标准执行,原则上不低于15元/小时。
第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二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勤工助学活动申请条件与流程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日制在籍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能协调好学习、生活与工作。
(三)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和不文明现象;
(四)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自尊自重,工作责任心强,办事踏实,能胜任所申请的勤工助学岗位要求。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申请、酬金申报流程如下:
(一)用工部门岗位设置申请审批。 每学期于开学两周内,用工部门明确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后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表》,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勤工助学学生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在官网办事大厅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打印《申请表》到助学管理中心应聘。应聘通过后,由用工部门录用。学生应遵守岗位纪律,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酬金申报。用工部门于每月25日前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报表》送至助学管理中心,由助学管理中心汇总报送审批发放。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六条用工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二)优先选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三)确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和岗位责任人。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五) 负责勤工学生的考勤、工作指导、管理、考核与酬金申报。不得虚设岗位和虚报工资。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用工部门和助学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武职院〔2008〕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