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武职院〔2008〕9号,2008年4月7日印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的专项奖励资金。为了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保证评审推荐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范围为我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已办理学籍注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原则上应是在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备案的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进校以来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热爱学校,感恩奉献;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具体条件为:
学年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75分(含)以上,各单科成绩70分(含)以上,考查、实验(习)成绩70分(含)以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下4种情况优先:
1.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和优抚家庭子女;
2.来自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困难学生;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发生变故、家庭丧失经济供给能力的学生;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六)日常生活一贯俭朴,无生活奢侈及铺张浪费等现象;
(七)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有参加校园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经历;
(八)按国家政策规定,当年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流程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学生本人领取并详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时必须提交真实可查的材料如下: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办)或县(区、盟)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材料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
2、学院统一为申请学生出具的上学年各科学习成绩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初审申报
辅导员会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评选情况在班级内公布,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审,广泛听取全体同学意见。如无异议,签署班级意见后,报送学院学生管理科。
(三)学院复审汇总
学院学生管理科对班级申报学生的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字盖章,送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
学校评审上报
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推荐申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再审核;校领导研究审定拟推荐报送学生名单;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对拟申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校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额度为准,实行限额内等额评审推荐。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且专项资金下拨到账后,学校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建立获奖学生档案,对获奖学生实施跟踪考核管理。
六、附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申请资格:
1.家庭经济困难却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2.家庭经济困难却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或参加勤工助学态度不端正者;
3.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火灾、被盗等而产生临时生活困难者;
4.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5.私自在外租房者;
6.有抽烟、酗酒行为者;
7.生活奢侈、铺张浪费者;
8.当年有违纪处分者;
9.不尊敬师长,不团结同学,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者。
(二)坚决杜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三)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出现部分资格条件丧失甚至有违纪违法行为,除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违纪处分,其所受违纪处分不予撤消。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