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草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04浏览次数:455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落实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重要工作,按规定的形式向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教代会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提案进行征集整理、审查立案、转交承办和落实监督的全过程。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教代会的质量与水平,体现教代会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志。做好提案工作对于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因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由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提名,经代表大会确认,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须经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确认。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3-5名。
第五条 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审查立案,建议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的,及时向校行政反映,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负责提案的反馈工作。

第六条 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立案、审查、落实意见和提案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七条 提案要求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质量。做到提案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案应该实事求是,一事一案,分析清楚,建议具体。
第八条 提案人

  教代会代表个人可以提出提案,也可由职工一人提出二人附议,或以代表团名义提出提案。

第九条 提案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提案。
2.有关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校办产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提案。
3.有关学校改革发展方面的提案。
4.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提案。
  (二)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本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提案: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问题。
2.不符合提案条件要求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并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二)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三)提案人亲自签名。以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团体全体代表签名。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
  一般于教代会召开前
1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提案征集有效期截止到教代会闭幕;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可随时提出提案。提案由各代表团送交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提案收集与审查

  (一)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收集提案表并按提案要求进行初审,对不合规范的提案退回重写。

  (二)对通过初审的提案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原则分类:

1.拟立案的提案。
2.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3.不予受理的问题。

第五章 提案的审理立案与交办

第十三条 提案的审理工作由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完成。

(一)审查交审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1.其提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的提案号。

2.同一内容,多案合一后,给予一个提案号。

3.不能立案的,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二)复审其它未予立案的提案表,进一步确认,以避免遗漏。

(三)汇总立案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草拟《提案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提案审查工作与审查报告,并根据主席团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向教代会作《提案审查报告》,提交大会讨论通过。《提案审查报告》通过之时,即为提案立案时间。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提案的内容会同学校办公室提出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建议,送校长签署意见后转交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与答复

第十八条 校领导审批的提案,由学校办公室按公文程序办理,经承办部门落实、校领导核定,转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重视教代会代表提案,做好提案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实施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二)明确责任,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协商解决。

  (三)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四)承办单位须在
3个月内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对不能落实或暂缓落实的,应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条 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应了解提案落实情况,及时检查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答复

  (一)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并提出提案答复意见,经会议审核确定。

  (二)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通过书面或教代会信息发布等形式,向代表及时公布提案落实情况。

(三)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在次年召开的教代会上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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