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04浏览次数:1008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资金来源于上级部门下达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中央、省级等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各项建设而下达的资金。主要包括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综合奖补资金、高校质量工程、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创新团队、科研课题、实验室建设、学生奖助学金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学校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各类维修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五条  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贯彻“科学合理、严格规范、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按项目归口管理,由项目管理部门的校领导牵头,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项目承担部门具体实施,校产处、财务处、监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履其职的全过程责任目标管理体制和机制。管理职责包括:项目申报组织、预算编制、审核和申报、执行预算的审批、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进度的管理监督、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管理的项目分工为:教务处: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高校质量工程、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成果奖、教学创新团队、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继续教育管理处: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等;科研处:科研课题、科研创新团队等;人事处:师资队伍建设、楚天技能名师、访问学者计划等;学工部(处):各类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招就处:学生创业、就业基地建设等;校产处:固定资产购置及修缮等;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等。不在以上范围的项目,根据资金性质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具体负责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建立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等,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及时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报告资金执行情况。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监督,并定期通报资金的执行情况;年终,财务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同时如实上报专项资金执行和结转结余情况。

第十条  各类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和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各种资产购置、基建及维修项目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投标程序后方能购置、施工。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各职能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报告。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部门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报告,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学校有权对项目节余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章 预算申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分管项目的校领导牵头,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包括文件精神的传达和解读、申报动员和组织、预算编制指导和初审,以及对上报校长办公会项目的初审、筛选、排队,对上报项目进行完善和申报等。学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超前谋划、责任到人,按照学校和上级部门的申报要求,坚持科学、合理、准确的原则,细化预算编制,保证申报质量。

第十三条  上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填报相应的项目申请书,包括立项文本、可行性报告、支出预算表及其他规定需填报的内容。上级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学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部门预算上报时间和要求,由项目承担部门根据学校年度工作任务和部门的工作计划确定下一年的项目及经费需求,按轻重缓急排序,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理由、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及支出范围、项目实施的时间、预期绩效等。

(二)申报项目由财务处汇总,必要时聘请专家对重大项目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作为部门预算组成部分上报主管部门。

(三)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学校的财力状况和各部门的实际需求情况,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一经拨付,所有权属于学校,均应纳入学校预算范畴,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一经拨付并由学校下达预算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时,应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加强用款管理,结合部门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制度。资金使用部门按预算安排支出,经费报销审批程序参照学校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如无具体规定按此本办法执行,或由项目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商定管理办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执行。

(二)校内专项资金根据学校正式下达的财务预算,由资金使用部门制定专项资金计划,编制详细的经费使用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三)校内专项经费的使用不得超出立项批准的范围,个别特殊情况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所有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与项目承担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各项目承担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启动的准备工作,一旦预算下达,能够及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未动用或未使用完而形成的净结余,将被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执行时间的学校专项资金应附专题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一律收回。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部门的负责人是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分管校领导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一)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已批复的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部门负责人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二)建立项目过程跟踪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除上级部门专项检查外,每年年终学校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并按照任务书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包括资金的使用、项目的执行情况、绩效等。

(三)学校建立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约谈制度。由项目管理部门每月或每季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不理想的项目,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由分管校领导约谈项目管理部门及承担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共同研究改进措施。

(四)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学校将相应扣减当年或次年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将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挂钩,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校将视情况将项目经费收回并统筹安排到其他项目,并且原则上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部门次年预算经费实行零增长;因项目无故形成净结余,造成项目经费被上级部门扣减或影响上级部门对学校拨款的,将报请学校追究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校内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拨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二)审核项目承担部门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

(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收集、汇总承担部门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按上级要求组织完成各项绩效评价工作;

(六)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三)完成上级要求的各项绩效评价工作;

(四)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515日,武职校〔201542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