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04浏览次数:790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精神,适应学校内涵和建设创新发展的需求,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参照《湖北省属本科学校预算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214号)文件,结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管理全过程(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及调整、决算、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编制工作按照省直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总体要求,遵循“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 “一上”阶段: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同时各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编制三年支出规划和项目申报书。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处室组织编报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情况、当年人员编制变化情况、新增政策性项目等情况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 “一下”阶段。各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报书》。归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将《项目立项汇总表》及其他材料报送财务处。

财务处根据各部门上报材料测算年度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并编制年度预算支出草案,再结合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各项收入控制数提出预算草案初步修改建议,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议。

财务处根据审议结果调整各类经费支出预算,然后将审定的各类项目支出预算额度反馈至归口职能部门,归口职能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按照核定的预算额度再行编制《项目申报书》后,交由归口部门审核后报送财务处。

() “二上”阶段。财务处汇总、审核各类经费支出预算后形成学校下一年度预算方案,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预算软件编制、数据生成、材料整理、报送等工作。

()“二下”阶段。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学校预算进行初审后,下达预算修改意见,学校财务处收到意见后,需要及时分解、反馈至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完成相关预算的修改、完善工作后,重新编制预算文本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校预算分为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和财务收支预算两个层次。学校按照部门预算的基本口径,准确编制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同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学校的全部收入及支出应当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纳入预算统筹管理,杜绝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行为。

第六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绩效优先、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能够完整反映学校的收入情况,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收入稳妥到位,避免出现赤字预算,保障财务收支平衡。

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学校预算收入来源包括: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含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含国有资产收益)拨款,下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含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含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上年结余(结转)资金等。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决算情况,足额编制其他各项收入预算。无特殊政策原因,学校预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一般不低于前三年决算平均数。预算中涉及到动用实拨资金的,严格按照“用多少,编多少”的原则,将当年使用部分足额纳入年初预算,并对应安排支出,学校实拨账户存量资金逐年消减。

学校在编制收入预算时,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非税收入项目,编制一般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计划),学校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要符合学校实际,不虚列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第八条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结合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等编制支出预算。学校的支出预算与收入预算对应,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学校的支出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学校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学校用于职工或学生个人方面的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两部分。学校在编制支出预算时,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及其说明,合理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安排的用于设施设备的维持性费用,以及直接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学校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在加强办学成本核算的基础上,以在校生人数为依据制定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并参考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对公用经费预算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专项支出安排,主要用于包括改善办学条件、教学科研、重点建设等方面。学校项目支出预算应符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明确项目建设重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及绩效目标。做好项目前期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并细化预算编制,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具体可行。持续性项目要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年安排资金,实行滚动管理。论证不充分、审批手续不齐全的项目将不被列入年度储备项目,年度预算也不进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同时结合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改革和工作事项,测算收支数额,编制三年滚动支出规划。学校在足额保障学校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坚持财力向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倾斜,积极推进品牌专业建设,推动学校内涵建设和创新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增强事业发展后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现有资产存量和业务需求,同时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填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其中,学校新增设备类一般资产的,先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新增土地、房屋等基本建设类的,经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由省财政厅审核下达并执行。未列入财政新增资产配置批复清单的新增资产,学校无法编制采购预算,也无法将其列入学校经费支出预算。学校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不将财政性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学校申报如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设备,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配置标准,切实加强配置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采购属于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内或者省政府颁布的年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部门不得将预算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中,采购部门应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支出预算中编制的工程及大型修缮类项目实行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制度,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项目批复、预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按规定比例编制不可预见费,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

第十八条  学校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文本,同时编制支出绩效目标,并编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体现支出效果。绩效目标与学校事业发展目标高度相关,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符合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的要求。其中,对于工作运转类项目,主要明确产出指标;对于事业发展类项目,同时明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对于部门整体支出,从职责履行方面反映产出,从履职效果方面反映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形成规范的文本并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省直部门预算评审委员会按照《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文本进行规范性论证和绩效评价,形成预算评审意见并由省财政厅反馈给学校。

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省级预算批复下达。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是预算执行主体,负责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学校按批复后的年初预算安排,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一般不调整预算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向,防止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将当年实现的非税收入按规定方式及时、足额收取汇缴,

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非税收入。因非税收入计划编制不实等原因造成非税收入短收的,相应调减对应部分支出,并调减下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非税收入超收部分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预算用款计划上报、审批、支付等工作,按规定程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新增支出首先动用不可预见费解决,不足部分按规程调整预算支出结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预算执行中因政策性调整等确需调整的,按规程以正式文件报送调整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其中,涉及调整预算支出结构、追加预算支出、调整或追加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以及调整预算绩效目标等事项时,按规程将相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不能随意调整。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资金追加等因素,确需调整或追加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的,严格按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执行。按规定程序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工作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理合同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预算执行分析,研究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得通过虚假列支的方式虚列支出,降低年终结余结转规模。对执行进度较慢、年末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学校将按一定比例核减其下年度预算规模。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当预算执行偏离既定的绩效目标时,及时学校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矫正。

第四章  决算、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学校年终决算编制、批复和公开工作比照省直一级预算单位管理。严格按照省直部门决算的编制口径和政策要求编制决算草案,分别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决算审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编制的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编制及时。

决算草案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预算调整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及时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完善学校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凸显学校办学质量和特色。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定期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供学校财务分析报告,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政策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预决算等信息公开工作。学校经批复后的预算、决算报表,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的经费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学校政府采购的情况也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公开的预决算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密切关注社会反应,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回应各方质询。学校通过公开部门预决算,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厉行勤俭节约,降低运行成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325武职校〔201638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