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90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鄂财行一发〔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公务指学校为完成教育教学相关的工作任务,开展的教学、科研等活动以及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工作。教职工在常驻地所在城区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四条 学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上限)见下表:
城市间交通费标准表(上限)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校领导、教授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对于在管理岗位工作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出差人员,可按照“就高”原则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和自驾车。
对于学生实习,运送试卷、职称材料、专用票据及大宗物资,接待外宾,开展全校性大型活动,护送危重病人等特殊事项;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租车或者自驾车前往的,应有严格的审批和报销程序,租车归口校办统一管理;特殊情况下自驾车的,自驾车范围限于省内,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不报销出差期间的个人意外保险、车辆违章等各类赔款以及车辆维修费。省外出差不得自驾车。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各地住宿费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除青海和新疆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他省份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教职工到武汉市远城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东西湖区和汉南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城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
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补助,不再另外报销。
租车和自驾车不计发交通费补助。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超出规定标准的上限,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出差,可以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邀请校外专家、学者讲学以及参加评审、验收等活动,可按相关规定支付讲课费、评审费等劳务费,按级别报销所对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支付了劳务费的,不得同时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或其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按以下情况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其他原因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和相关人员写出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教职员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学校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提供食宿的,不予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且没有缴纳会议费、会务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的,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武职校〔2015〕1号)同时废止,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
附件2: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