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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职业技术大学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5-10-10浏览次数:10

武汉职业技术大学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促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学校办公室(机关党委)统筹,各单位具体实施,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全面、便民的原则,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学校安全和建设发展。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学校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宜或法律规定不准公开的除外);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秘密”或“内部”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工作秘密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对于没有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但内容可能影响社会和学校安全稳定,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信息主动公开的途径和形式:

(一)学校网站、官方微信、微博、校报校刊、OA平台等校内媒体予以公开;

(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予以公开;

(三)各类会议、文件发布、校领导接待日等方式予以公开;

(四)学校编制相关指南和目录置于有关的办公地点、档案室、图书馆等便于公众及时获取学校信息的场所。

第九条  学校办公室(机关党委)是信息公开的统筹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及时在网站主动发布应公开的信息。所有须经信息公开网面向社会进行公开的信息,均需在学校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审批。各单位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各单位对业务范围内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须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学校及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用途等。学校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手续不完备的,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为依法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提供方便,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复制。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在获取信息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邮寄费、复印费等成本费用。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所有信息均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的保密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初审工作,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单位依其职责做好保密审查后公布;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需报学校密码与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学校密码与保密工作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按照规定长期保存,以备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体系。考评对象违反《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编制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及校内单位(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机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武职校〔202095号)同时废止。若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