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04浏览次数:277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武职院〔20089号,200847日印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确保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为其提供在校生活费用开支的一项补助资金。为了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保证评审推荐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范围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范围为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已办理学籍注册)学生。原则上应是在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备案的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参评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热爱学校,感恩奉献;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有参加校园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经历;

(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本年度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流程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学生本人领取并详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乡镇(街办)或县(区、盟)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材料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

(二)班级初审申报

辅导员会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评选情况在班级内公布,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审,广泛听取全体同学意见。如无异议,签署班级意见后,报送学院学生管理科。

(三)学院复审汇总

学院学生管理科对班级申报学生的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会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并签字盖章后送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

  1. 学校评审上报

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推荐申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再审核;校领导研究审定拟推荐报送学生名单;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对拟申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国家助学金的补助标准和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补助标准一般分三个档次,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人数、金额以每年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名额为准。

  1. 附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申请资格:

1.家庭经济困难却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2.家庭经济困难却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或参加勤工助学态度不端正者;

3.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火灾、被盗等而产生临时生活困难者;

4.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特别是学习不刻苦努力,学年累计2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5.私自在外租房者;

6.有抽烟、酗酒行为者;

7.生活奢侈、铺张浪费者;

8.当年有违纪处分者;

9.不尊敬师长,不团结同学,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者。

(二)坚决杜绝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三)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出现部分资格条件丧失甚至有违纪违法行为,除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违纪处分,其所受违纪处分不予撤消。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