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申诉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04浏览次数:511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申诉管理暂行办法

(武职院〔200830号,200861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规范资助工作申诉流程,体现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在职教职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申诉内容包括对本人及他人资助资格的认定不合理、对资助评定程序有异议。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严肃、认真、诚实;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对于在申诉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个人,视情节给予违纪处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申诉处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资助申诉的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服务中心主任、学生辅导员及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申诉处理小组。小组成员由5

 8人组成,学生代表不得少于2名。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任何个人对资助工作的申诉,须先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申诉处理小组处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表以供备案。

第九条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申诉处理小组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成立,向申诉者说明理由。

2)予以受理,向申诉人本人送达《申诉受理通知单》。

3)申诉举证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申诉处理小组在接到申诉申请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申诉处理小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结果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并做好解释工作。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作出变更原处理结果的决定并备案,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预防、改进、回访措施。

第十二条 对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申诉处理小组的处理结果不服,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申诉处理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并重新填写申诉申请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申诉处理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复议,展开查询和调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结果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并做好解释确保申诉者得到满意答复。

2)原处理决定不当,作出变更原处理意见的决定并告知申诉者。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处理结束后在申诉申请表上填写查证情况、处理结果及理由并送达申诉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学生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接到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申诉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学年对申诉整理归档,进行综合分析,寻找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并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需要以开听证会方式处理的申诉,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听证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对资助工作的所有申诉应按照以上规定和流程进行,并实行实名制,杜绝不实和虚假申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